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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勤管理规定
2014-05-14

    为加强组织纪律,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订本规定。

1. 学生应自觉地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,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。不得迟到、早退,更不得旷课。如确有因病或因意外事故不能加学习,应及时由本人请假。考试期间请假,只限于较重病症,经医生诊断证明,确实不能参加考试。

2. 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和交验有关证明。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,一周以内由所在系部教学领导批准,一周以上由系部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批。凡请假时间涉及考试的,必须报教务处批准。

3. 凡未经请假,或请假未获批准,而擅自离校或未参加学习的,或以其它形式缺课,均作旷课处理,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。具体规定如下。

(1)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8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
(2) 旷课达到30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3) 旷课60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
(4) 旷课90学时以上,给予留校察看,直至勒令退学处分。

凡对学生纪律处分,由系部提出具体意见,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,报院长批准。

4. 凡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,或未完成教师规定的学习任务(如作业、实验、平时测验等)超过三分之一者,由任课教师提出,经系部教学领导审核,报教务处审批,取消其考试资格,该课程以不及格记录。

5. 任课、辅导教师应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,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指标之一。

6. 系部两级要定期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。